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淺談「健康險」與「傷害險」中的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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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(一)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屬於哪一類的保險? 「健康險」 與「 傷害險」 中的 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 ,因應現行醫療環境的變化,成為幾乎人手一張甚或是多張的險種 (108年11月8日後限購三張,詳下圖),且時有耳聞少部分的保險從業人員 僅以 住院、治療會獲利的方式鼓吹保戶購買,卻忽視了我們規劃多家實支的目的,其實 本質上是為了損害填補 。 實務上的運作情形,確實若是購買多家的實支實付商品,極有可能在理賠時發生獲利的狀況(實際理賠金額超過損害),但這樣的狀況是否真的合理呢?淺談這個問題前,我們應該先來區分一下 「健康險」 與「 傷害險」 中的 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 ,究竟是保險分類中的哪一類? 依照保險法第13條的規定,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。 財產保險 ,包括 火災保險 、 海上保險 、 陸空保險 、 責任保險 、 保證保險 及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。 人身保險 ,包括 人壽保險 、 健康保險 、 傷害保險 及 年金保險 。 財產保險 具有財產上損害填補的性質,而 人身保險 則因人的生命、身體是無價的,故不具有財產上損害填補的性質。其中利得禁止原則的適用,僅限於財產保險。表面上看來,如果依照法典上的分類, 「健康險」 與「 傷害險」 中的 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 ,似乎會被分類至人身保險中。但是依照學者的見解, 「健康險」 與「 傷害險」 中的 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, 實際上 仍具有財產上損害填補的性質 ,與一般財產保險無異,亦應有利得禁止原則的適用。 基於上述原因,學者們認為法典上的分類方式並不恰當,應將保險分為 損害保險 及 定額保險 更為適合 。 其中 定額保險 ,係為了填補抽象損害的保險,而所謂抽象損害指不能用金錢加以估計的損害,所以沒有利得禁止原則的適用 (例如,人壽保險)。而 損害保險 ,是為了填補具體損害的保險,所謂具體損害指可以用金錢加以估計的損害,要遵守損害填補原則,禁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,此外,保險法當中關於保險代位、複保險、超額保險的禁止亦均有適用 (財產保險皆為損害保險)。 (二)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,會不會有「複保險」的問題? 經由前述這樣細分之後, 「健康險」 與「 傷害險」 中的 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 ,應分類至 損害保險 較為適切,更有甚者應為 損害保險 中的 消極保險 (必要性費用)。因此,在同一被保...